弋阳(顶格处罚)

时间:2022-12-15 浏览:51 分类:百科

秋季到来,气候干燥,大风天气增多,森林火险预警升级,一旦疏忽大意导致火情发生,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

10月27日,弋阳县公安局查处一起野外违规用火案,行政处罚1人。

经查,10月17日,刘某(男,61 岁,弋阳县清湖乡清湖村人)在明知弋阳县人民政府已发布《禁火令》(点击文字查看相关链接)的情况下,为图方便,仍于禁火期间将自家已收割完稻田里的稻草点燃焚烧,并在点燃后离开,造成火势蔓延至周边。所幸发现及时,被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乡、村干部及时扑灭。

经测量,刘某违规用火,野外焚烧面积达6.7亩,与山林仅相距83余米,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

刘某在明知《禁火令》内容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在野外违规用火,且不管不顾导致火势蔓延,稻田大面积被焚烧,行为十分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弋阳县公安局对刘某进行“顶格处罚”,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虽然天气转凉,但后续仍然将持续少雨,因此防火形势依然严峻,弋阳公安提醒大家做到森林防火“十不要”。

一.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要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

三.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或放火驱赶动物

四.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五.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六.不要烧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七.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救援

九.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十.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如发现森林火灾要第一时间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报告火情,不要擅自采取行动。报告内容要简洁明了,包括:火情发生地点,火势大小,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

来源:弋阳公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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