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孙鸿志(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的贪腐毁灭之路)

时间:2022-12-15 浏览:35 分类:百科

孙鸿志,男,汉族,1965年9月生,吉林蛟河人,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自动化专业、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和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曾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4年12月2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吉林商人周徐庆向松原市原市长、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某行贿,共计225.6万元。这个孙某正是孙鸿志。

  2006年至2011年期间,孙鸿志利用自己作为松原市市长的职务影响力,给周徐庆帮了3次忙:一是向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王某打招呼,违规为周办理了新土地证;二是向松原市信用联社董事长张某打招呼,违规为周贷款750万元;三是授意两个商人王某和李某,让他们把自己公司的工程承包给周,使其赚取巨额利润。

  后来,孙鸿志调至国家工商总局,任广告监督司司长。2012年7月,工商总局组织干部去西藏,给当地工商干部讲课,孙鸿志也在其列。在拉萨大昭寺参观时,孙偶遇周徐庆。当晚,周就去了孙所住的宾馆。

  两人在聊天中,谈到了西藏的“天珠”。孙表示,天珠这玩意儿挺稀奇的,想买一个玩玩,而且找当地工商干部陪着,不会买到假货。周徐庆遂说:“孙市长,我喜欢天珠,但是我自己买不到好的,你帮我找人买真的好的天珠。而且天珠有灵性,碰到好的你也买几个,我这卡里有钱,你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你愿意怎么花就怎么花。”并拿出一张存了300余万的银行卡给孙鸿志。

  第二天,孙鸿志去了几家商店,买了5颗天珠(其中一串3颗价格共160万,单独2颗价格为17万、15万)、一些绿松石挂件等纪念品(价格为6000元)。离开西藏后,孙鸿志又去了四川成都,买了1个南红玛瑙貔貅雕件(价格为10万)。这几次消费刷的都是周徐庆给的银行卡,共计202.6万元。

  一个月后,孙鸿志回长春找到周徐庆,将银行卡还给他,并给了周一颗价值17万的天珠(法院在核算行贿金额时扣除了这部分钱)。此外,周徐庆于2010年、2011年春节期间,在长春一茶楼分别给孙鸿志送了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又于2013年春节期间,前往北京给孙送去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孙鸿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对孙鸿志受贿所得、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核销借款、承揽工程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0.824971万元。

  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4.188202万元。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525.522112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 571.532535万元。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953.98957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鸿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孙鸿志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大部分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其中部分赃款系其主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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