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朋友私信咨询老版林权证的时效性问题,其实,基层林业在以前的文章中也有解答,这一次就1981年“林业三定”核发的老版林权证的时效性做个专门解析,希望对关心这个问题的农民朋友有所帮助。
“林业三定”总证
1981年核发的林权证其实并不是最早的林权证,最早的林权证可以追溯至此前的“四固定”及土地改革。1981年核发的林权证分2种形式存在,即核发到村组的总证和核发到农户的到户林权证。
总证:总证是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给各村组集体单位的林权证,囊括了该村组所有山场,包括自留山,加盖县政府公章。地名为大的区域名称,四至为该片山场大的四至,面积为估测值(当时不具备山场测量技术),因此面积各村组差异较大,有的写几亩,有的则填几百亩。
到户林权证:到户的林权证也有2种,分别是自留山证和责任山承包合同。
“林业三定”自留山证
自留山证:自留山证是根据“林业三定”政策,分配给农户长期经营的林地,一般面积比较小(估测值),经营期限为长期,县政府统一制作(铅字打印),加盖县政府公章,一般一户1至2宗地不等。
责任山承包合同:责任山承包合同是集体组织承包给农户的责任山,相对来说面积较大,经营期50年,由各村印制(油印小册子),盖各村公章,每户1到十几宗地不等。
新版林权证
2008年,全国各地相继实施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统一核发了新版林权证,新版林权证是以老版林权证为基础,在老版林权证基础上的完善和提高,相对于老版林权证,新版林权证有以下改进。
样式全国统一:新版林权证样式全国统一,墨绿色塑胶外壳,套印地方政府专用章,加盖林业局公章及负责人印章,每本证可登记6宗地,有统一编制的证号。
两山并为一山:新版林权证自留山与责任山合并,仅在经营期限上存在差异,即自留山经营期限为长期,责任山经营期限为50年。
新版林权证
内容更加丰富:新版林权证增加了很多内容,如相应权利人和单位、林种、主要树种、经营期限、位置图等,相对于老证更为规范。
面积更加精准:老版林权证的面积由于当时缺乏测量技术手段,都是估测值,新版林权证利用1比1万地形图对坡勾绘,区划到宗地的地块非常精准,即便是未区划大宗地,也进行逐块勾绘,再由林改小组分摊,整体误差大大减小。
“林业三定”资料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都已经启用新版林权证,只有极少数地方因各种原因未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村组未能换发新证,那么老证是否还有效呢?根据具体情况,老证是否有效存在三种情况。
有效:如果农民所在的村组因意见不一、无人承担林改工作等原因,未及时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没有换发新证,那么,老证继续有效。
无效:如果当地已经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换发新证,一般老证会收集存档,当然,也有少数农民用复印件归档,留存老证,这时候,已经换证,老证是无效的。
凭证价值:还有一种情况,既不能说老证有效,也不能说老证无效,只能说老证是凭证,是依据,具备参考价值。那就是因纠纷矛盾未能换发的老证。这种情况较少,但的确存在。原则上矛盾纠纷必须调解好以后,才能换发新证,有时候因某一方不同意调解意见,导致调解失败,不能及时换发新证,争议双方都只能持老证,这样,这时候的老证只存在凭证价值,证明户主有未确权的山场,但不能具备林权证功能,只有在纠纷调解结束,才能换发新证。
换发新证,老证无效
综上所述,“林业三定”时的老版林权证是否有效存在三种情况,其一,已经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了新证以后,老证无效;其二,因各种原因,未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未换发新证,老证有效;因矛盾纠纷没有调解成功搁置,未能及时换发新证的,老证只能作为凭证,不具备林权证所有功能,只有等纠纷调处结束,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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